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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地、各部门要立即部署本地、本部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襄樊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01吨标准煤下降到1.6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分别减少10%和8%,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8.67万吨减少到7.8万吨,化学需氧量由6.21万吨减少到5.71万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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