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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对疫区外围进行病原学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银川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银川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政府及市农牧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有关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归还、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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