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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3)银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银川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农牧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所辖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级别,督导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1)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市)区农牧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农牧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农牧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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