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银川市农牧局。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银川市人民政府
a.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b.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c.组织指挥县(市)区政府以及银川市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e.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所辖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