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农牧局要及时、准确地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
d.各相关科研院校;
e.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f.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业务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农牧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