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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签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上添附物的情况;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地村民委员会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承包方转让土地,村民委员会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村民委员会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在合同的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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