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水域、果园上添附设施、购置资产的流转。
第三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