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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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