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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或者经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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