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及核定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3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
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换发2005年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制与核发:在江西省区域范围内使用的《收费许可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负责统一印制;省、市、县(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换证时间与证照费标准:2008年3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1999]10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三、证照领购办法: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08年2月底起到省价格认证中心购领2008年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包括,正、副本、申请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领购2008年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具体办法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换发〈收费许可证〉及核收证照工本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415号)规定执行。
四、换证程序: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关于印发〈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新证工作之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事先向各有关收费组织和单位发出通告;《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和审验工作一并进行,在审验的基础上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数据的录入工作。建立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2005年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于2008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