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住区建设指标规划
居住区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居住区用地指标、地块建设强度指标和环境控制指标。上述指标除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标准外,还应符合《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订版)》。老城区住宅区绿地率应达到25%以上,住宅南北向平行日照间距系数大于0.9;新区住宅区绿地率应达到35%以上,住宅南北向平行日照间距系数大于1.2。绿地率和日照间距系数不达标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通过,房产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六、居住区总体环境
居住区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基础上,从场地的基本条件、地形地貌、土质水文、气候条件和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分析设计的可行性和经济性,依居住区的规模和建筑形态,从平面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合理的用地配置、适宜的景观层次安排和必备的设施配套,达到公共空间与私密空间的优化和居住区整体意境及风格塑造的和谐。
七、住宅节能省地节材
(一)住宅节能。要着重从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化等方面综合研究,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外日益普及的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等新理念和新技术,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多渠道推进节能型住宅。
(二)建筑节地。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
(三)建筑节水。要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
(四)建筑节材。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八、计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同时,要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个开发项目,并监督落实到位。
(二)强化规划监管。规划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