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办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组织或指导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论证、听证、评查工作;
(五)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六)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七)办理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是指对信访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