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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吴兴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吴兴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借鉴吴兴区的做法,切实加强消防执法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织里镇
童装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目前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各类消防安全违法案件高发,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进一步依法加大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82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对织里镇童装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监督管理的通告》(吴政通〔2006〕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发现有员工住宿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十天,整改完毕经申请审查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逾期未整改或再次发现员工住宿的,依法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凡发现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内的封闭楼梯间、疏散逃生通道上堆放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疏散逃生通道被破坏、堵塞;或在员工宿舍设置封闭防盗窗、生产区的防盗窗未按规定开设平开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24小时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七天;七天内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并由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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