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
(一)依法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缴力度。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市、县两级要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台帐,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2008年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85%以上,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70%以上,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60%以上。
(二)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必须保障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自有财力和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统筹解决。国家和省专项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将根据各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和污水垃圾处理质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
(三)建立完善运营监管体系。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对运营情况的考核评价;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定额,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加强在线监测管理,2008年10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均要完成进出口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进出水流量计的安装,全部完成环保验收,实现全省联网。加强城市排水监管,完善城市排水许可证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运营监管。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动态考核机制,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加强对垃圾处理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动态考核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
(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垃圾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暂时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使污水垃圾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