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支持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排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重点用于全市重点减排工程的补助和奖励;
(二)支持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三)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四)补助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五)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六)市财政局、环保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对减排专项资金的监管市发改委、环保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减排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具体减排项目上。市财政局要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安排好项目专项资金,下达项目预算。市发改委、环保局和财政局根据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和资金承诺函。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和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和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由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统一组织验收。
三、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