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程序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依据《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通知》(信政办〔2007〕26号)于11月底前提出次年年度节能目标(其中2010年节能目标以必须完成信政办〔2007〕26号文件中规定的目标为准),上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经全市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每年3月15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1、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年度节能量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