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节能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加快把工作重心转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轨道上来,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责任主体及考核对象
(一)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对本地区节能目标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
2、重点耗能企业。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全部纳入考核,市统计局于每年2月底前核定上年度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3月中旬前确定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名单。
3、市直有关部门。
(三)考核频率。以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年度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三、对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以下简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各50分。具体考核分项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依据,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计5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本项计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重点突出结构节能、工程节能和管理节能,根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计50分。
(三)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5分及以上且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和未完成(59分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