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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废气。
  3.工业固体废物。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核、验收。2008年5月底前,大冶市、阳新县及城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市级验收后,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省级验收后,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由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黄石市环保局)负责普查日常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市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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