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通知
(莆政综〔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5〕13号),不断完善政府部门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在中共莆田市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和协商,坚持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整体优势和效能,更好地为莆田市经济建设和港城崛起服务。
二、市政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单位安排如下:
市水利局、市外经局与民革莆田市委会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与民盟莆田市委会
市经贸委、市地税局与民建莆田市委会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司法局与民进莆田市委会
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农工党莆田市委会
市外侨办、市财政局与致公党莆田市委会
市科技局、市农业局与九三学社莆田市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与市工商联
三、要建立对口联系网络,完善对口联系制度。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单位,必须为民主党派、工商联提供必要的知情出力的条件。
(一)对口联系双方单位应指定领导分管,并确定相应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二)对口联系双方每年应召开一至两次联系会,双方领导轮流主持会议,确定议题、交流情况、建言献策、统一认识。联系会可视情况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统战部领导出席。
(三)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研究重大政策、措施或制订法规、规章,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或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议和意见。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如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慰问、视察、调研等活动,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