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热电联产企业。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以下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引导和鼓励冶金、电镀、皮革、印染、纺织、造纸、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以及其他需进一步节约能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落实促进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
(一)激励措施
1、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改和清洁生产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
2、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科技三项费用中优先支持我市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科技攻关和示范。
3、对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从2008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重大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执法监管等,充分调动我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5、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先推荐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方案为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重点项目,争取国债和省专项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在电力、成品油、煤炭的调配上优先满足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需要。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
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