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5、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6、社会各界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机关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7、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9、各级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建设贷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
10、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11、按照国家其他有关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房产、市政(建管中心)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各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二十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可采用政府组织、项目代建制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项目公开招标,落实项目法人,进行建设。
(二十八)廉租住房项目核算方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基建程序以及《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07]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将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才能确认其具体的支出数额。
八、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九)落实机构,明确管理职能。
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市政、房产、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金融机构等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各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如下(各市、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