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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城中村,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宿舍,实行统一管理。

  七、切实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二)编制和落实供应计划。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于2008年3月底前,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为确定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提供指引,并统一由市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布以及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十三)落实用地供应。各市、区政府在编制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选址,要有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安排在城镇中心区域。严禁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十四)确保规划配套和功能质量。新建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套型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备给排水设施、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底化道路、人行道、路灯照明、绿化、排水设施和综合管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以及无障碍通道、四防装置等附属设施,环境良好。

  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有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

  (二十五)落实几项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征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房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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