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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解决的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评分并按次序轮候,优先解决相对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要于200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十七)根据实际需求,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城镇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加快建设,提前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2007年8月7日国发[2007]24号文印发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十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粤府[2008]3号文件中规定不低于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各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的收入等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资金收入上缴地方财政部门,分别列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

  (十九)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原则上暂不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六、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各市、区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区,实施改善整修,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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