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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三)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实物配租房源可采用政府新建廉租住房、购买符合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腾退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所利用的腾退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予以改建。

  新建廉租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十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市、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4、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他资金。

  各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预算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仍不足的由各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予以安排。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应积极争取省财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房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十五)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各市、区抓紧定制有关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含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并于200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严格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政府财力的合理使用和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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