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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掌握,但原则上每户家庭不得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具体由房产部门会同建设、民政、财政、统计部门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以户为单位确定。各市和新会区由各市和新会区政府负责审批、市直和蓬江、江海区的由市政府审批后,统一由市房产局每年1月份(2008年于3月前)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7年8月7日国发[2007]24号文印发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十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在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的同时,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政府鼓励城镇居民将空置住房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现阶段,为尽快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可加快建设一批廉租住房,优先采取实物配租方式。

  采用货币补贴方式的,对于符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实行全额补贴;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可根据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具体补贴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准,各市及新会区要报各市、区政府批准、市直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物价局每年1月份(2008年于3月前)向社会公布一次。

  采用实物配租方式的,对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实行最优惠租金;对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制定;租金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准,各市及新会区的报各市、区政府批准、市直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市物价局每年1月份(2008年于3月前)向社会公布一次。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房产部门牵头制订有关文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具体办法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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