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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在以往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分配、管理、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等管理工作,各地根据实际需求量适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五)逐步改善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省政府的划定范围,结合当地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存量住房的租赁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其家庭收入标准线可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七)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照省政府划定的范围,结合当地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和存量住房的购买价格水平,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其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50%--300%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房产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民政和房产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工作。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施动态管理,由房产部门会同民政、建设、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各市和新会区由各市和新会政府负责审批、市直和蓬江、江海区的由市政府审批后,统一由市房产和市民政部门每年1月份(2008年于3月前)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分别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及建立档案工作。各级民政、房产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于2008年3月底前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并于2008年6月前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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