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江府[200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2007]25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包括建制镇,以下同)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积极完成省政府提出的社会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目标,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充分调查,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积极创新。
各市和新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直和蓬江区、江海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市直计划统筹,统一建档、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新会区政府对市政府负责,按照计划任务自行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三)廉租住房保障工作。2007年底前,江门市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市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市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