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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江门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加大宣传《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深入持久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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