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按照结合省的统筹安排,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市级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制订《江门市节能监察中心组建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制订《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00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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