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各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执法,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各居(村)民委员会设立联络员,将日常社会管理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任何组织和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