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
重点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解决各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三、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粤府办[2007]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作如下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流通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医疗和采供血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消费领域内无证从事餐饮和食堂的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环保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废塑料、熔炼、电镀、喷塑、喷漆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加工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