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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查处取缔重点

  重点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具体确定各时期查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彻底解决各种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三、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令第370号、粤府办[2007]8号文等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作如下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流通领域内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医疗和采供血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牵头查处消费领域内无证从事餐饮和食堂的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环保部门

  负责牵头查处须经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无证从事废塑料、熔炼、电镀、喷塑、喷漆等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加工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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