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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联合执法制度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执法行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对于一些重大执法活动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各级查无办或者相关部门提请同级查无办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联合执法安排,主动配合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一盘棋,提高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监管到位。

  (五)信息通报制度

  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登记审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登记审批结果及时互相通报,使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及时实施监管。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转告部门。

  (六)督查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对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查考核。每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各市、区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本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查处取缔范围和重点

  (一)查处取缔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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