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由查无办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的开展。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查无办反馈有关情况。各级查无办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由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监管巡查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依法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采取网格化方式,将辖地划分若干个片区,通过建立监管户口档案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网吧、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列入巡查重点内容,利用巡查制全方位、全天候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取缔,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效能。
(三)首办跟踪责任制度
有关成员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或接报接访中,发现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需其他部门配合查处的,可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提请同级查无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查处。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移送后应立即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同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的,要建立跟踪办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查处后30日内对该场所实行回访,确保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关闭或依法领取证照后合法经营。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资源的,要依法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及时通知供电、供水和电信管理部门停止为无证无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彻底根治违法经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监管部门之间要多沟通,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彻底消除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理,理而不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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