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04号印发)精神,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三门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三门峡文化的贡献,展示三门峡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提高全民文化自豪感,促进全社会的文化认同,扩大包括三门峡地区在内的中华文明的宣传和影响。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配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履行,促进国际、国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文明的传承作出应有贡献。
二、申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大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申请列入三门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