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条例》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五)加强
《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检查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到位、完不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查或通报批评。
(六)营造
《条例》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
《条例》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渠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运用
《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推进、协调指导和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的发布等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监察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评议办法,并实施监督、考核、评议工作,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3、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核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计划,保障工作经费按时定额拨付。
5、保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承担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咨询工作。
6、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承担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事宜,负责新闻媒体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7、行政学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工作。
8、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公开设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