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26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市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县(市)区少体校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体育局)
体育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的象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进步中发挥着十分独特的作用。少体校是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摇篮,是体育事业的基石,它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当地体育事业的普及、提高以及竞技体育的兴衰成败。为全面加强各县(市)区少体校建设,夯实我市体育业余训练的基础,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推动我市竞技体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继续保持在全省的领先地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颁发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少体校承担着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任务,是竞技体育事业的基础。按照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和我市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和人才输送工作,为我市备战省运会、城运会提供体育后备人才支持。
二、少体校由各县(市)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全市体育训练项目布局,保证训练规模。根据我市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和总体要求,各县(市)区少体校至少开展三个运动项目,重点加强基础大项和多金牌项目。其中,田径为必须开展项目,另有一项为我市指定开展项目,自选项目视本地训练条件、传统优势开展一项以上(详见附表)。
四、教练员是体育训练的主导力量。各县(市)区少体校所开展的各个训练项目均应配有1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五、场馆设施是开展体育训练的必备条件。各县(市)区少体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保证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所开展的项目均应有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依托在其他单位训练的,要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拥有场馆使用权,能满足训练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