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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折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在2008年6月25日前(以后年度于4月10日前),将本县(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商务部门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附表1
  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
│  购买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或  │           │
│        │            │  户口本号码  │           │
├────────┼────────────┼────────┼───────────┤
│购买人户口所在地│            │  电话号码  │           │
│  详细地址  │            │        │           │
├────────┼────────────┼────────┼───────────┤
│  家电种类  │            │   品 牌   │           │
├────────┼────────────┼────────┼───────────┤
│ 生产企业名称 │            │家电产品专用标识│           │
│        │            │   卡号码   │           │
├────────┼────────────┼────────┼───────────┤
│ 销售企业名称 │            │ 销售企业地址 │           │
├────────┼────────────┼────────┼───────────┤
│  发票号码  │            │  购买时间  │           │
├────────┼────────────┼────────┼───────────┤
│  销售价格  │            │  补贴金额  │           │
├────────┼────────────┼────────┼───────────┤
│同类产品补贴最高│            │  补贴比例  │           │
│   限价   │            │        │           │
├────────┼────────────┼────────┼───────────┤
│  存款折账号  │            │  开户银行  │           │
├────────┼────────────┼────────┼───────────┤
│  申报时间  │            │ 兑现补贴时间 │           │
├────────┼────────────┴────────┴───────────┤
│  商务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
│  财政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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