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商务部门报送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通过该账户将资金兑付到购买人专用存款折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在2008年6月25日前(以后年度于4月10日前),将本县(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市试点期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领导
财政对农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是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领导,搞好宣传,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商务部门协调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家电下乡,方便农户选购和申报补贴,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附表1
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
│ 购买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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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主姓名 │ │ 身份证或 │ │
│ │ │ 户口本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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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户口所在地│ │ 电话号码 │ │
│ 详细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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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电种类 │ │ 品 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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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名称 │ │家电产品专用标识│ │
│ │ │ 卡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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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企业名称 │ │ 销售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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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号码 │ │ 购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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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价格 │ │ 补贴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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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产品补贴最高│ │ 补贴比例 │ │
│ 限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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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折账号 │ │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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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 │ │ 兑现补贴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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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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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 │ │
│ 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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