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价格为:彩电单价1500元(含15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具有许昌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于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身份证、户口薄、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款折账号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二)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及时编制“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