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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许昌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价格为:彩电单价1500元(含15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具有许昌市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于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身份证、户口薄、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款折账号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二)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及时编制“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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