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流通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流通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商务部门负责。具体由县(市)商务局协调安排乡镇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购买人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2008年5月15日以后购买的应在6月15日以前),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网点开立帐户;(5)按规定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2台;(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交购买人1份,县(市)商务局留查1份,财政局1份),并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在商务局留查联后面;(3)按日编制《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表2)1份,附购买人填写的《许昌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1份)装订成册,交回县(市)商务局留作备查。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许昌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