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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执行济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信息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配备微机等设备,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并实现与财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就业培训制度。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优先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优先提供就业机会。
  八、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对农村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年度末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体制,出台农村低保意见、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家庭收入核算办法,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应保尽保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三)资金安排情况。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编列农村低保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合理分配使用省、市级农村低保资金,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规范管理情况。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农村低保申请、核算、评议、审核、审批、复核、公示、发放等工作环节,做到程序规范、阳光操作。
  (五)工作创新情况。在健全农村低保制度、落实低保资金、实现应保尽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成效显著,不断推出新做法、新经验。
  九、工作监督
  (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三)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1.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为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故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
  有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有贪污低保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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