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二)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筹集的农村低保资金应设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工作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工作,共同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农村低保预算的10%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印制低保证件表格、信息系统开发应用与建设、工作人员培训等开支,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需要。
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一)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低保对象名册和低保金发放名册等。
(二)动态管理制度。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定期复核工作,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待遇手续。
(三)证件管理制度。《低保证》全部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和印发,并做到一户一证。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及时发放《低保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时收回《低保证》,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注销。严禁滥发、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