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3)填表。经公示群众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群众有异议的,要进行复核。
(4)上报。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查。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2)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3)公示与告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对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数额、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对于未被批准的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委托乡镇(街道)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4)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在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程中,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农村低保金发放程序:
1.农村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通过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方式直接发放到每个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银行卡上,实行一户一卡,并负责发放到户。
2.低保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核定的保障名单和补助金额及时输入微机,并将有关数据信息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指定的农村信用社开具拨付指令,并附电子版发放明细表;农村信用社根据发放明细表将资金5日内存入低保对象的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帐户中,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和民政部门。
六、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遵循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为主。
根据省文件精神,2008年,由省、市财政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补助,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元;市财政根据县(市)区实际情况分4档进行补助,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10元,历城区、章丘市每人每月补助15元,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商河县每人每月补助28元。2008年以后省、市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