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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执行济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因拆迁、征地等原因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将1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济或最低生活保障。
  6.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或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评估标准计算。
  五、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负责农村低保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委托,推选成立由广泛代表性村民组成的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承担农村低保的相关服务工作。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名单要张榜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和申请人是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请和核定保障对象的程序。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对于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居民,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
  2.村(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家庭收入核实。组织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重点评议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评议意见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
  (3)公示。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少于5天。
  (4)上报。将所有申请人申请书、村(居)民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3.乡镇(街道)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审核。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并结合村(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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