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不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6.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7.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8.县(市)区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原则。核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以户为单位,一般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核算家庭收入,应当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把定量计算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注重考察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地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性纯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