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执行济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执行济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关于执行济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维护和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低保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重点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及水、电、燃料等费用确定,确定的标准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各县(市)区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为方便农村低保操作,各县(市)区可对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实行分档管理,视情设立不同的补助档次和补助金额。为解决好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家庭的救助问题,对家庭主要成员为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保障,即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救助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
三、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