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市)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长寿老年人名单报市老龄办核准,核准后的名单由市老龄办转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市老龄办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按季度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生活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十一条 为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每季度结束前20天,市公安局向市老龄部门提供长寿老年人口即时数据,市老龄办据此核准享受生活补贴的长寿老年人名单。
第十二条 为做好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每年9月底前,市公安局向市老龄办提供长寿老年人口数据;市和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老龄部门提供90至99周岁有离退休金人员数据。
市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长寿老年人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