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9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以下简称长寿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济南,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市财政、老龄、民政、审计、监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年龄90至99周岁,且无离退休金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第四条 年满90周岁,未满百岁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月按每人实际年龄每岁1元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市老龄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长寿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老龄办公布实行。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