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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教育发展重点工程有关文件的通知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配备好成教专职干部,履行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专职干部和教师编制要按照当地人口万分之一比例予以配齐。
  (五)完善评估验收和表彰激励机制,保障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实施。今后科教兴乡兴县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均由市统一负责。各市要编制至2010年的实施规划,参照2007年省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地的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科教兴乡兴县工程进行评估验收、表彰奖励,并将工作情况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已达到科教兴县标准的县(市、区)进行抽查,对学习型乡镇(社区)建设先进单位予以表彰。省人民政府对实施科教兴乡兴县工程好的市予以表彰奖励。

  关于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招生人数由2002年的19万人增加到26万人,在校生数由48万人增加到77万人,较好地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精神和《山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现就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我省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控制规模、规范行为、分类发展、提高质量"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内涵和特色建设,深化教育改革,促进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协调发展,在提高普及程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总体目标:普通高中总体规模稳定,布局结构合理。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5%,实现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各类高中办学水平全面提升,薄弱学校和农村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一批高中学校办学特色突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高中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课程改革全面深入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稳定高中教育规模,努力将现有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成合格学校。“十一五”期间,除部分普通高中发展明显滞后的市、县可适当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外,全省普通高中办学总规模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做好普通高中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农村高中、原企业办高中、民办高中及城市薄弱高中学校建设,努力使每一所高中学校都建设成合格普通高中。
  (二)加强特色学校建设。各地和普通高中学校要立足区域和学校实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中教育多元化需求,明确定位,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改革和办学模式改革实验,使所有高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适应不同层次生源需要,具有明显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三)全面推进高中新课程实验。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在普通高中课程内容、课程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和课程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高中校本研训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高考招生制度,推进素质教育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取得新进展,努力使全省高中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加强高中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编制标准,依据普通高中学校规模,为高中学校足额补足教师,并建立高中教师队伍正常补充的良性机制。针对近几年高中教师队伍年轻化的特点,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努力在每所高中学校建成一支优秀教师、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结构合理、比例适当的教师队伍。积极探索校长选拔准入机制和校长职级制,继续推行校长聘任制,完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改革学校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依法管理教师的从教行为,努力提高校长和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五)严格规范高中教育管理。指导和督查高中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在招生、收费、课程开设、举办补习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禁止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补习班”,严格执行招生“三限”政策,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严格、规范、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建设。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发展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民办高中学校的管理,提高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整体实力。
  三、政策措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美好新山西、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高中教育发展思路,把原来注重普通高中数量扩张、规模扩大的发展观转到注重促进学校特色建设和内涵发展的思路上来,把原来注重建设以提高升学率为主的优质高中转到重视不同类型高中学校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的轨道上来。要把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模、发展模式的调研,及时研究和解决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各类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的统筹、指导与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完善以政府办学和市级统筹规划为主的普通高中教育管理体制。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本地普通高中教育全面规划,明确不同类型高中学校办学定位、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并组织各县(市、区)和学校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所属区域内不同类型学校的建设、办学及管理责任,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确定不同类型学校的发展目标并努力支持学校建设。普通高中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要建立以政府保障为主的高中学校经费投入机制。“十一五"期间,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因新建、扩建和改建产生的债务,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规划,划拨资金予以化解。同时,要严格按照高中学校规模轨制和高中课程设置要求,为学校配齐补足教师。
  (三)科学规划,积极稳步调整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各地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优化调整普通高中学校布局。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要适度,原则上每10万人建一所高中学校,每校规模以10-18轨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轨,每班学生数以50人为宜,最大不得超过56人。各地要加强对现有普通高中资源的整合,在人口增长较快的大中城市和县城所在地有计划地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标准化的高中学校,切实提高高中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四)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各地要鼓励指导普通高中学校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多种资源促进高中学校建设,特别是一些薄弱高中和办学有特色的高中学校,要大力加强与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职业中学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联系,为高中新课程实施和渗透职业技能教育提供支持。要通过合并、兼并、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大薄弱高中的改造力度。要在严格加强对民办高中管理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扶持培育一批办学规范、社会声誉好、教育质量高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对办学水平和社会信誉低的学校,依法进行整改规范。要把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作为今后几年高中教育改革的重点,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创新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新的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推进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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