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把推行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与奖惩和职务晋升紧密挂钩。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实施“五点一线”开发战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程序和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杜绝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现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的作用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方法,适当改革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把每一件行政复议裁决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严格按照《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要求,保证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数量与行政复议工作量相适应,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督查工作,对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