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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县(市、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消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市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许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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